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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师范大学关于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学习年限的补充说明
2015-04-02 15:42 徐雷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师大政发【2005】45号)以及《天津师范大学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师大政发【2014】12号)的精神,本着以学生为本的办学理念,为规范研究生培养管理工作,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同意,现对我校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含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及在职攻读高校教师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习年限做出如下补充说明:

一、对2011年及以后入学的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其学习年限严格按已有文件规定执行

根据《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师大政发【2005】45号)以及《天津师范大学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师大政发【2014】12号)的精神,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最长学习年限为五年,超出最长学习年限未答辩者,自动终止学籍,予以退学。

二、对2010年及以前入学的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按以下规定执行

1.2010年及以前入学的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自愿保留学籍、完成学业者,须于2015年4月17日前由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延长学习年限书面申请(填写《天津师范大学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延长学习年限申请表》),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及分委员会主席批准,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备案,可以保留学籍,最迟须于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论文答辩,仍未能完成论文答辩者,自动终止学籍,予以退学。

2.2010年及以前入学的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在2015年4月17日前未提交延长学习年限书面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即日予以退学。

三、其它

1.超过最长学习年限(五年)的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其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备案)相关事项按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2.在执行本文件过程中,若本文件与国家的相关文件冲突,以国家文件为准。

3.请校内各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按照该补充管理规定执行。

附件:《天津师范大学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延长学习年限申请表》

研究生院

2014.4.2

天津师范大学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延长学习年限申请表

姓名

学号

入学时间

学院名称

专业学位类别(专业领域)

指导教师

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理由:(可另附页说明)

本人拟申请答辩时间:

□2015年6月 □2015年12月

若仍未能完成论文答辩,则同意按照学校相关文件办理离校手续。

签名:

年 月 日

指导教师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学院意见:

学院公章 院分委员会主席签章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研究生院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此申请表一式两份,批准后一份留存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一份留存学院。

图 片:无

已添加附件:201542154245天津师范大学关于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学习年限的补充说明040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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