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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师范大学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办法(试行)
2016-09-07 16:4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硕士研究生教育发展,加强我校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队伍建设(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促进学科建设发展,更好地培养高层次学术专门人才,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聘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硕士生指导教师是培养硕士生的重要工作岗位,选聘硕士生指导教师,必须贯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指导思想。

二、选聘硕士生指导教师工作中应贯彻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提高研究生培养与学位授予的质量。
 (二)有利于学科建设和学科结构调整,有利于中青年学术骨干的发展和优化导师队伍的年龄结构、学历结构与知识结构。
 (三)各学院根据当年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名额总数,按最大师生比不超过11来确定硕士生导师数。

第二章  硕士生导师的选聘

第三条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校下发的学科、专业招收培养硕士生的计划数确定本学院硕士生导师的岗位数,每年选聘可指导培养硕士生的导师。各学院采取“生师互选”的机制同时应注意教师与指导学生数的适宜度。

第四条  选聘硕士生导师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一)业绩方面

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及研究课题,且不断做出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近三年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一项,才能列入招收培养硕士生的计划:

1.人文社会科学的硕士生导师,在CSSCI来源期刊及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含)以上;自然科学的硕士生导师在SCIEI源期刊、学科级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含)以上。

2. 人文社会科学的硕士生导师正式出版有学术专著(10万字以上/部)或译著(15万字以上/部);自然科学的硕士生导师正式出版有学术专著(5万字/部)。

3. 主持省部级有资助科研项目1项或在研国家级项目(前3名)。

4. 以主要成员获得本学科领域国家或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励。

(二)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1. 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认真履行指导教师职责,应有副教授(副研究员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职称,一般应有硕士以上学位。

2. 身体健康,符合在岗年龄要求。聘任的硕士生导师在岗年龄应符合《天津师范大学高级专家退(离)休年龄规定》(师大人〔201212号)的要求。硕士生导师在达到退(离)休年龄之前两年一般不再单独指导培养硕士生。

(三)其他方面

1. 调入我校的外单位硕士生导师,须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方能培养硕士研究生。

2. 在岗硕士生导师出现严重学术不端或师德问题,可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停止招收培养硕士生权力的建议,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3. 我校聘任A2岗以上高级专家除年龄要求外,不受此审核限制。

二、审核程序

(一)申请教师填写《天津师范大学选聘硕士生指导教师简况表》(附件一)。

(二)各学科负责人依据申请教师的科研、教学等基本情况,确定提交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招收硕士生导师建议人选。

(三)学院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教师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进行审定,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四)审核通过的研究生导师可于下一年招收培养硕士研究生。

第五条  破格硕士生导师人员的选聘

一、岗位资格条件

(一)选聘破格硕士生导师应具有本学科讲师(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下同)职称,应具有博士学位。

(二)所从事研究工作的主要研究方向和研究成果应属于或有助于我校招收培养硕士生的学科、专业的建设和发展。

(三)科研成果按学科性质具体规定如下:

1. 人文社会科学的硕士生导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其中(1)、(5)必备:

1)近五年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三篇论文被SSCIISTPISRA&HCICSSCI所收录。

2)近五年正式出版10万字以上学术著作一部。

3)近五年获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励一项(主要完成人之一)。

4)近五年参加完成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国家级前5名,省部级前3名)或主持完成委局级科研项目。

5)近三年主持在研科研项目经费不少于1.5万元。

2. 自然科学的硕士生导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其中(1)、(5)必备:

1)近五年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三篇论文被SCIEI(会议论文除外)所收录。

2)近五年正式出版5万字以上学术著作一部。

3)近五年获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励一项(主要完成人之一)或授权发明专利两项以上或实现专利转化一项。

4)近五年参加完成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国家级前5名,省部级前3名)或主持完成委局级科研项目。

5)近三年主持的在研科研项目经费不少于5万元。

(四)必须具备的其他基本条件:

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

2)身体健康,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硕士生。

3)具有本科生教学经历,且有指导本科生毕业论文的经验,培养质量较好。

二、选聘程序

(一)申请人填报《天津师范大学申请破格硕士生指导教师人员简况表》(附件二),并提交近期代表本人学术水平的著作、论文及获得的成果证明。

(二)经学科带头人提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选聘新任硕士生导师应达到的要求和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认真审核申请人材料。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选后,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破格新任硕士生导师人选。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被推荐人逐个审核,进行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全体委员1/2(含)为获得通过。

第六条  关于设置兼职硕士生导师岗位

原则上不设置兼职硕士生导师岗位。如确因学科建设和培养硕士生的需要,可接受同我校有长期稳定合作关系单位高级职称人员提出单独或联合招收培养硕士生的申请。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认可后,按本办法选聘硕士生导师应具备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评审。经审定为兼职硕士生导师的人员在列入招生培养计划之前,须与我校签订必要的培养硕士生协议,以明确培养责任,落实研究课题及经费。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选聘条件为最低要求,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在不低于学校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制定适合本学科特色的选聘条件,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选聘硕士生导师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九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公布实行。以前相关规定均告废止。该方案解释权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附件:1.天津师范大学选聘硕士生指导教师简况表

   2.天津师范大学申请破格硕士生指导教师人员简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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