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关于《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教研厅〔2010〕1号)和《关于做好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11〕12号)的规定,由学位授予单位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发布的一级学科目录,可在本单位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的一级学科下,自主设置与调整授予博士学位的二级学科;在具有硕士学位授权的一级学科下,自主设置与调整授予硕士学位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与调整可分为目录内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与调整和目录外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与调整。二级学科由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设置与调整,是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优化学科结构,加快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它将进一步扩大学位授予单位的办学自主权,有利于高等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有利于创新人才培养,有利于学科结构调整,有利于学科特色形成。为规范我校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确保人才培养质量,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二级学科设置的基本条件
二级学科的设置须在一级学科层面统筹考虑,要有利于人才培养,有利于一级学科的整体发展,有利于增强学科的特色和优势,与国家、天津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相适应。自主设置和调整二级学科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与所属一级学科下的其他二级学科有相近的理论基础,或是所属一级学科研究对象的不同方面。
(二)二级学科要具有相对独立的专业知识体系,已形成若干明确的研究方向。
(三)社会要对该二级学科有一定规模的人才需求。
(四)拟增设二级学科的学院应具备设置该二级学科所必需的学科基础和人才培养条件,有一支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能开设培养研究生所需的系列课程。
二、目录内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
(一)目录内二级学科的增设
各学院应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国内外学科的最新发展,结合自身学科特色和人才培养条件,适时调整学科设置。
1.目录内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应按照《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目录》进行。在教育部二级学科目录未统计编制完成前,可按照《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年颁布)的二级学科目录自主设置目录内二级学科。
2.在一级学科学位授权权限内,增设本一级学科下的目录内二级学科,须符合本办法第一条所列的各项基本条件。
3.增设目录内二级学科,须遵循以下程序:
(1)由拟增设二级学科的学院提出增设申请,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并提交《自主设置目录内二级学科论证方案表》(见附件1);
(2)经一级学科学位点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初审,并提出是否建议增设二级学科的意见;
(3)聘请校内外5-7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增设方案进行评议,其中,研究型学院由所在学院自行组织,其他学院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
(4)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并表决通过后,做出增设二级学科的决定;
(5)增设目录内二级学科的论证报告、专家评议意见、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意见等材料由学校归档、备查。
(二)目录内二级学科的调整和撤销
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以及近三年的招生和报考情况,各学院应适时调整专业设置。
撤销目录内二级学科,由所在一级学科学位点提出,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审核,表决通过后,做出撤销目录内二级学科的决定,并停止招生。
撤销目录内二级学科的论证报告、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意见等材料由学校归档、备查。
三、目录外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
(一)目录外二级学科的增设
各相关学院应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国内外学科的最新发展,结合本单位学科特色和人才培养条件,提出目录外二级学科的增设或更名方案。
1.在一级学科学位授权权限内,自主增设目录外二级学科,须符合本办法第一条所列的各项基本条件。
2.在同一个一级学科下,自主增设目录外二级学科的数量一般不超过2个,二级学科名称不得与现有学科、专业目录重复,须体现学科特色,并与所在一级学科的国内外主流发展趋势相吻合。
3.目录外二级学科的学科代码为六位,前四位为该学科所在的一级学科代码,第五位为“Z”,第六位为顺序号(从“1”开始顺排)。
4.增设或更名目录外二级学科,须遵循以下程序:
(1)由提出目录外二级学科增设或更名方案的学院提交《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论证方案》(见附件2-1)和《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备案表》(见附件4-1),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
(2)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初审,并提出是否建议增设或更名二级学科的意见,书面提交研究生院;
(3)研究生院对目录外二级学科的增设或更名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同意后聘请7人以上(含7人)外单位的同行专家(须是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博士生导师)对增设或更名方案进行评议,填写《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专家评议意见表》(见附件3-1);
(4)学校将目录外二级学科增设或更名方案、专家评议意见表等公示材料提交至指定的信息平台进行公示,接受同行专家及其他学位授予单位为期30天的评议和质询。公示材料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可在互联网上向社会公开;
(5)学校根据公示结果及反馈意见,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并表决通过后,做出增设或更名目录外二级学科的决定,并将增设的二级学科名单及公示材料、公示结果报教育部有关职能部门备案。
(二)目录外二级学科的调整和撤销
撤销目录外二级学科,由所在一级学科学位点提出,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表决通过后,做出撤销目录外二级学科的决定,报教育部有关职能部门备案,并停止招生。撤销目录外二级学科的论证报告、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意见等材料学校也要统一归档、备查。
四、交叉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
(一)交叉学科的增设
1.拟设交叉学科应是跨学科门类或多个一级学科的交叉学科,其基础理论、研究方法已经超出一级学科的范围,并且由于研究对象的不同,将促进新的理论形成和发展或产生新的研究方法。
2.自主设置与调整授予硕士学位的交叉学科,所涉及到的一级学科均须已获得博士或硕士学位授权。
3.交叉学科的名称不得与现有学科、专业目录重复,须体现学科的特色和优势。
4.交叉学科的学科代码为四位,前三位为“99J”,第四位为顺序号(从“1”开始顺排)。
5.增设交叉学科须符合本办法第一条所列的各项基本条件;增设或更名交叉学科须按照增设或更名目录外二级学科的程序进行论证,撰写《自主设置交叉学科论证方案》(见附件2-2),填写《自主设置交叉学科专家评议意见表》(见附件3-2)和《自主设置交叉学科备案表》(见附件4-2)。
6.交叉学科按照目录外二级学科管理,挂靠在研究生所授学位的一级学科下进行教育统计。
(二)交叉学科的调整和撤销
学校将根据社会需求、学科发展和创新人才培养的变化,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表决通过后,及时撤销不符合条件的交叉学科,报教育部有关职能部门备案并停止招生。撤销交叉学科的论证报告、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意见等材料统一由学校归档、备查。
研究生院
2011-7-4修改
附件1:自主设置目录内二级学科论证方案表
附件2-1: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论证方案(提纲)
附件2-2:自主设置交叉学科论证方案(提纲)
附件3-1: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专家评议意见表(样表)
附件3-2:自主设置交叉学科专家评议意见表(样表)
附件4-1: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备案表(样表)
附件4-2:自主设置交叉学科备案表(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