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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师范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选聘办法(试行)
2016-09-07 16:3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博士生教育发展的需要,加强我校博士生导师队伍建设,促进学科建设发展,更好地培养高层次的专门人才,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的通知》(学位〔199520号文件)、《关于进一步下放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批权的通知》(学位〔19999)和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博士生指导教师是培养博士生的一个重要工作岗位, 而不是教授中的一种特殊层次或具有终身性质的荣誉职务。

二、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要贯彻按需设岗的原则。根据国家对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需求和我校学科建设总体规划的需要,在审定各博士点招收培养博士生计划的同时,设置确定招收培 养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岗位,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上岗。

三、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要注意选聘具备条件的中青年专家、学者,充实博士生指导教师队伍,积极改善博士生指导教师队伍的年龄结构。

四、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一定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

第二章  博士生指导教师岗位的设置

第三条  根据教育部审定的我校博士生招生名额总数,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已有的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中按下列原则,确定列入招收培养博士生计划的学科、专业及其招收培 养博士生的指导教师岗位数。

一、有利于学科建设和学科结构调整,在保证重点学科优势的同时,优先考虑国家急需学科的发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二、有利于培养年轻的学术带头人,建设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

三、有利于培养我国经济建设、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所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四、对承担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科研经费充足的学科、专业,要予以倾斜。

五、设置确定培养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岗位数应与博士生招生计划数保持一定比例关系。

第三章  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选聘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确定的学科、专业点招收培养博士生的计划数和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岗位数,以及博士生指导教师应具备的条件,每年选聘列入招生计划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包括对已任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审核和新任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审批。

第五条  已任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审核

一、审核内容

(一)业绩方面

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及研究课题,且不断做出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近三年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一项,才能列入招收培养博士生的计划:

1. 人文社会科学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在CSSCI及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含)以上;自然科学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在SCIEI源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含)以上。

2.正式出版有学术专著(15万字以上/部)或译著(20万字以上/部)。

3.主持国家或省()级有资助科研项目1项。

4. 以主要成员获得本学科领域国家或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励。

人文社会科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曾获得本学科领域教育部人文社科或省级社会科学科研成果奖励(一等奖限前3名、二等奖限前2名,三等奖限主持人);自然科学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曾获得本学科领域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励(国家级一等奖限前15名、二等奖限前10名、三等奖限前5名,省部级一等奖限前5名、二等奖限前3名,三等奖限主持人)。

校外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的业绩要求,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二)其他方面

1.身体健康,能认真履行指导教师职责,确有精力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时间在国内实际从事指导博士生。因身体状况或长期出国不能胜任实际指导博士生的人员,不列入招收培养博士生计划。

2.符合在岗年龄要求。已任博士生指导教师在岗年龄应符合《天津师范大学高级专家退(离)休年龄规定》(师大人〔201212号)的要求。已任博士生指导教师在达到退(离)休年龄之前三年一般不单独列入招收培养博士生计划,但要继续指导在学博士生,并帮助新任博士生导师尽快成长。已任博士生指导教师在达到退(离)休年龄之前三年如因学科建设需要仍需列入招生计划的,须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报并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已办理退(离)休手续但仍有指导的博士生未毕业的,应负责指导其博士生至学业结束。

校外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在岗年龄要求,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3.因本人要求,主动提出不再招生的博士生指导教师,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不列入招收培养博士研究生的计划。

4.调入我校的外单位博士生指导教师,须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方能列入博士生招生计划。

5.在岗博士生导师出现严重学术不端或师德问题,可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停止招生权力或取消导师资格的建议,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6.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我校聘任的资深教授、国内著名教授、突出贡献教授A岗位的高级专家除年龄要求外,不受此审核限制。

二、审核程序

(一)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已任博士生指导教师的人员提出初选名单,填写《天津师范大学已任博士生指导教师人员审核简况表》(附件一)。

(二)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集中到校社科处或科技处审核科研业绩。

(三)学院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审核。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集中审定。审定通过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列入下一年度博士生招生简章;审定未通过的博士生导师在下一年度停止招生,若两年(含)内重新达到招生条件可恢复招生。对两年(含)内一直未达到招生条件者,若今后再申请招收博士生,需按新任博士生指导教师岗位资格条件进行选聘。

第六条  新任博士生指导教师人员的选聘

一、岗位资格条件

(一)选聘新任博士生指导教师应为本学科的教授(研究员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下同),年龄不超过58岁,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二)所从事研究工作的主要研究方向和研究成果应属于或有助于我校招收培养博士生的学科、专业的建设和发展。

(三)科研成果按学科性质具体规定如下:

1.人文社会科学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其中(1)、(5)必备:

1)近五年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CSSCI及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不少于6篇,其中在学科级(B类)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不少于1篇。

2)近五年正式出版有学术专著(15万字以上/部)或译著(20万字以上/部)。

3)近五年曾获得本学科领域教育部人文社科或省级社会科学科研成果奖励(一等奖限前3名、二等奖限前2名,三等奖限主持人)。

4)近五年主持或结项国家级纵向科研项目1项(含)以上,或省部级纵向科研项目2项(含)以上(有资助,同一项目不能重复计算)。

5)近三年主持的在研科研项目经费不少于6万元。

2.自然科学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侧重基础研究者(1)、(5)必备;侧重应用研究者(3)、(5)必备:

1)近五年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EI源期刊、学科级A类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不少于5篇,其中SCIEI源期刊收录不少于3篇。

2)近五年正式出版有学术专著(15万字以上/部)或译著(20万字以上/部)。

3)近五年曾获得本学科领域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励(国家级一等奖限前15名、二等奖限前10名、三等奖限前5名,省部级一等奖限前5名、二等奖限前3名,三等奖限主持人)。

4)近五年主持或结项国家级纵向科研项目1项(含)以上,或省部级重大或重点科研项目1项(含)以上,或省部级纵向科研项目2项(含)以上(有资助,同一项目不能重复计算)。

5)侧重基础研究者近三年主持的在研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不少于20万元,侧重应用研究者不少于30万元或主持的在研横向项目经费不少于50万元。

科研成果有一项特别突出的,其他条款可适当放宽。新增的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首次遴选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时,其学科带头人和主要研究方向的第一带头人应优先遴选。

(四)必须具备的其他基本条件:

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

2.身体健康,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博士生。

3.具有研究生教学经历,承担过或正在承担一定工作量的硕士生课程;有培养研究生的经验,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生,培养质量较好。

4.有协助本人指导博士生的学术队伍。

二、选聘程序

(一)申请人填报《天津师范大学申请新任博士生指导教师人员简况表》(附件二),并提交近期代表本人学术水平的著作、论文及获得的成果证明。

(二)各博士招生学科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集中到校社科处或科技处审核科研业绩。

(三)经学科带头人提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充分听取有关学科广大教师特别是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意见,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选聘新任博士生指导教师应达到的要求和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及有关政策,认真审议申请人材料。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选后,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新任博士生指导教师人选。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为校级评审组织,下设学科评议组。学科评议组是非常设机构,其成员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聘请五名校外同行专家(必须为博士生指导教师)组成。学科评议组工作方式(评审会或通讯评议)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学科评议组两人以上不同意,不能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被推荐人逐个审核,进行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全体委员1/2以上(含)为获得通过。

第七条  有关组织纪律规定

一、实行回避制度

(一)凡推荐为新任博士生指导教师者,概不参与涉及本人的评议工作和有关的组织领导工作。已任博士生指导教师在涉及到本人的选聘和审核时应予回避。

(二)各级评审组织的成员,不参与涉及其亲属申请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选聘、审议工作。

二、实行复议和争议制度

(一)凡推荐为新任博士生指导教师的人员,有权对评议工作中的问题向各级评审组织提出申诉;其他人员有权对被推荐者向各级评审组织提出异议,反映有关情况。

(二)各级评审组织对提出的申诉和异议均应受理,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形成意见。对因学术问题提出的申诉或异议,由学科评议组进行复议或扩大同行评议的方式处理;对因非学术问题提出的申诉或异议,由相关各级行政和党组织讨论后提出意见。最终仲裁权归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审定为新任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名单在校内公示,实行争议制度,争议期为15天。

三、纪律规定

(一)凡推荐为博士生指导教师者,在评审期间,不得就个人评审问题私访各级评委,其他人员亦不得私访各级评委为被推荐者说情,各级评委应拒绝此类拜访。严重违反者,对被推荐人要终止评审;对其他人员及评委要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相应行政处分。

(二)各级评审组织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对评议工作内容要严格保密。对泄密者,视情节进行批评教育乃至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相应行政处分。

第八条  关于设置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岗位

原则上不设置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岗位。如确因学科建设和培养博士生的需要,可接受同我校有长期稳定合作关系单位的已被聘为我校兼职教授(已聘一年以上)的人员提出单独或联合招收培养博士生的申请。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认可后,按本办法选聘新任博士生指导教师应具备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评审。经审定为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的人员在列入招生计划之前,须与我校签订必要的培养博士生协议,以明确培养责任,落实研究课题及经费。

第九条    关于博士生合作导师的聘任

一、聘任博士生合作导师的原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充分利用校外优质教育资源,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可根据研究生培养的需要及与国(境)内外高水平大学、科研院所、政府机关等的合作情况,有计划、有目的地聘任校外博士生合作导师。

(二)博士生合作导师的聘任原则是:有利于学科建设和学术水平的提升,有利于拓展办学空间和吸纳校外优秀教育资源,有利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二、博士生合作导师的聘任条件

博士生合作导师一般应满足下列聘任条件:

(一)被聘任人为具有博士学位,并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科研人员;

(二)近5年发表过4篇以上高水平专业学术研究论文,或独立出版过一部以上学术著作;

(三)近3年主持或为主(前三位)承担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经费数额较大的横向科研课题,并有充足的科研经费;

(四)有协助指导博士研究生的能力。

在学术界及社会上具有较大影响的知名人士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博士生合作导师的聘任办法和程序

(一)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在学校进行博士生指导教师选聘工作的同时,开展博士生合作导师的聘任工作。

(二)博士生合作导师的聘任须由校内导师提出申请,由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组织拟聘任的校外有关人员填写《天津师范大学博士生合作导师申请表》(附件三),并按申请表填写的内容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包括学位或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书、发表论著原件及承担课题立项通知书等)。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认真审核申请人资格和申报材料的基础上,根据博士生合作导师的聘任条件,确定拟聘任的人员名单,并将博士生合作导师名单连同申请表和申报材料一起上报研究生院。

(三)研究生院将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拟聘任为博士生合作导师的人员名单和其相关材料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表决。博士生合作导师由学校正式发布聘任文件,并颁发聘任证书。

(四)博士生合作导师聘期为四年,成绩突出者可以续聘。

第四章    

第十条  选聘新任博士生指导教师、博士生合作导师和审核已任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一条  本实施方案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公布实行。以前相关规定均告废止。该方案解释权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附件:1. 天津师范大学已任博士生指导教师人员审核简况表

    2. 天津师范大学申请新任博士生指导教师简况表

    3. 天津师范大学博士生合作导师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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