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活动质量,有效提升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职业能力,强化实践能力和创业能力;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培养学校和行业企事业相结合的“双师型”专业化教师团队;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建设,规范校外导师的选聘和管理,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及《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3号)文件精神,以及《天津师范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工作,实行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相结合的“双导师”制度,注重发挥“导师组”作用。
第二条 校外导师的选聘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专业学位选聘校外导师,应按照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和培养工作的需要确定规模,本着有利于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改善导师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和层次结构、有利于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为目的进行遴选,其中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以聘任该基地依托单位的工作人员为校外导师为主;
(二)遴选和聘任专业学位校外导师必须坚持思想道德与业务考察相结合,特别突出对实践经验和专业技术能力方面的要求;
(三) 坚持标准,优化结构,公开公正,择优选聘。
第三条 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分为两个层次:实践指导教师和兼职导师。
第四条 实践指导教师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热爱教育事业,对专业学位教育的相关政策法规较为了解,作风正派,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与敬业精神;
(二)工作业绩突出,具有丰富的相关职业经验,一般要求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行业企事业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从事相关职业5年以上,能为专业学位研究生在专业实践和科学研究等环节提供指导;
(三)具备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便利条件。
第五条 实践指导教师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完成专业实践任务和实践型科研任务;
(二)做好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思想工作和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做出客观、全面、准确的评价;
(三)协助到实践基地带队工作的校内教师完成专业实践任务和科研任务。
第六条 实践指导教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选聘:
(一)各专业学位评审组在实践基地依托单位、其他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等部门中初步选定实践指导教师人选,并将相关资料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初选人选按照遴选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三)通过资格审查后,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审核,经讨论通过后,确定实习指导教师选聘名单;
(四)选聘名单确定后,由学院会同相关专业学位评审组将名单报送校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
(五)审批后,学院将实践指导教师选聘名单及相关资料通过学院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一周;
(六)公示期结束后,由学院向实践指导教师颁发聘书。
第七条 兼职导师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指导教师应具备的各项条件;
(二)凡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一般要求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三)一般要求三年内完成或承担过相关专业课题项目;
(四)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担任副处级及以上行政职务,或企业、事业、非政府部门高层管理人员;
2.承担省部级及以上专业相关项目的第一负责人;
3.在本行业领域具有较高声誉,并获得行业协会或其它相关单位推荐。
第八条 兼职导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履行专业学位研究生实习指导教师的各项职责;
(二)针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开设实践型课程或专题讲座;
(三)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
(四)积极参与由我校教师主持的各级相关专业课题研究。
第九条 兼职导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选聘:
(一)已经受聘实践指导教师的,可由相关学院或相关专业学位评审组和其本人共同向校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校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
(二)未受聘实践指导教师的,校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参照兼职导师选聘条件直接选聘兼职导师。
(三)校专业学位教育中心将兼职导师选聘名单在研究生院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周。
(四)公示期结束后,由校专业学位教育中心向兼职导师发放聘书。
第十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的聘期暂定为三年。实践指导教师聘期结束后拟继续聘任的,应于聘期结束前两个月,由各学院向专业学位评审组和校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备案后向受聘人员重新颁发聘书;兼职导师聘期结束后拟继续聘任的,由校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后由校专业学位教育中心向受聘人员重新颁发聘书。
第十一条 根据实际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情况,给予校外导师指导酬金。
第十二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和行业企事业单位的合作,打造我校专业学位教育的“双师型”专业化教师团队,促进合作平台建设,增进学校与行业企事业单位人才交流,提高校内教师专业实践指导能力,促进“产学研”相结合,协助行业企事业单位提升效益或业务水准,我校实行“校内校外导师双聘任”制。暨在我校聘请校外专家担任专业学位研究生实习指导教师和兼职导师的同时,鼓励我校校内教师到相关行业企事业单位挂职。
第十三条 进行挂职的校内教师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深厚的专业基础和突出的科研创新能力,能为行业企事业单位事业发展做出贡献;
(二)担任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内导师或承担相关学位课程教学;
(三)具备完成挂职任务的便利条件。
第十四条 经行业企事业单位申请,教师本人同意,学院可向行业企事业单位派出教师进行挂职。
第十五条 校内教师在行业企事业单位从事挂职工作期间,依据其完成挂职岗位工作任务情况,经与挂职单位协商,可依法获得挂职单位提供的相应报酬。
第十六条 挂职任务完成后,校内教师需向学院及挂职单位上交总结报告,由学院和挂职单位共同作出评价。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