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有效提升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职业能力,强化实践能力和创业能力;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培养学校和行业相结合的“双师型”专业化教师团队;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建设,规范校内外导师的选聘和管理,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及《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工作,实行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相结合的“双导师”制度。
第二条 校内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选聘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按照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和培养工作的需要确定规模,本着有利于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改善导师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和层次结构、有利于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为目的。
(二)遴选和聘任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必须坚持思想道德与业务考察相结合,特别突出对实践经验和专业技术能力方面的要求;
(三)坚持标准,优化结构,公开公正,择优选聘。
第三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了解专业学位教育的相关政策法规,作风正派,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与敬业精神;
(二)以下条件应符合其中一项:
1.一般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博士学位的本学科讲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且所从事研究工作的主要研究方向和研究成果经相应专业学位评审组审核,确有助于相关专业学位的建设和发展,可破格选聘;
(三)工作业绩突出,了解相关行业领域前沿发展状况,能够针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开设实践型课程,指导研究生开展相关行业领域研究;
(四)与行业领域紧密联系,能够独立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活动;
(五)一般要求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六)首次聘任的指导教师,在岗年龄应符合《天津师范大学高级专家退(离)休年龄规定》(师大人【2012】12号)文件要求。
第四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还应符合以下业绩条件中任意两项
(一)具有经学校相应专业学位评审组认定的行业领域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
(二)三年内承担过1项与相应专业硕士学位领域相关的省部级及以上课题(前三名),或主持1项与相应专业硕士学位领域相关的委局级以上应用性课题,或主持1项5万元及以上的与相应专业硕士学位领域相关的横向课题;
(三)三年内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认定的一般期刊发表过3篇与硕士专业学位领域相关的应用性研究论文(第一作者),或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认定的核心期刊发表过1篇与专业硕士学位领域相关的应用性研究论文(第一作者),或出版过1部与专业硕士学位领域相关的应用性著作(前三名),或出版过1部与专业硕士学位领域相关的教材(前三名)。
(四)其他经学校相应专业学位评审组认定的与专业硕士学位领域相关的应用研究成果。
第五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结合行业领域特点,开设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
(二)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
(三)积极申报各级科学研究课题,开展专业学位相关研究;
(四)积极联络相关行业领域,落实实践教学要求;
(五)积极到事业、企业、社会机构等行业机构挂职,熟悉行业领域运行模式;
(六)学校规定的研究生导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选聘:
(一)各相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步选定指导教师人选,并将相关资料报各专业学位评审组;
(二)相关专业学位评审组对初选人选按照遴选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三)通过资格审查后,校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审批,并将结果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七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每年由所在学院进行资格审核,根据审核情况落实下一年度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任务。
第八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遴选办法按《天津师范大学关于印发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选聘管理办法的通知》(师大政发〔2014〕14号)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进行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研究生院
2014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