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招生是国家选拔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重要途径,复试、调剂、录取是研究生招生的重要环节。作为研究生招生单位,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按照《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2022〕3号)、《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和《关于做好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23〕3号)等文件要求,统筹做好复试组织工作,规范开展调剂工作,努力提升人才选拔质量,全力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平稳有序。为积极稳妥做好复试、调剂、录取工作,严格落实教育部、市教育两委和市教育招生考试院的工作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 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在确保安全性、公平性和科学性的基础上,统筹兼顾、精准施策、严格管理,全面推进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调剂、录取工作稳步进行,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各学院(部)树立科学的人才选拔理念,坚持能力与知识考核并重,着力加强对考生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的考查;注重考生一贯表现,既重视初试成绩,也重视既往学业表现和潜在能力素质。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建立健全组织架构,落实责任制和监督制。坚持集体决策、统一领导,成立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负责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的领导和统筹管理,审议复试录取工作的各项政策、办法、方案,分配调整分专业招生计划,监督信息公开执行情况,切实做好保密安全检查,复试技术保障,决策处置突发事件,问责处置落实不力、违规违纪情况等。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研招办”)是招生工作的执行机构。
第五条 研招办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市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及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议;
2.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招生工作进展;
3.起草招生重大事项初步解决方案,收集、统计招生重大事项决策所需信息;
4.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原则,编制并报送我校分专业招生计划;
5.起草、报批和公布学校复试录取工作办法,指导学院(部)制定复试录取工作细则;
6.指导学院(部)调试复试所用的硬件和软件设备,为学院(部)复试提供技术支持;
7.召开复试录取工作会,对各学院(部)进行复试政策、业务、技术、纪律、防疫等培训,做好复试的技术指导;
8.组织开展招生咨询宣传工作,指导学院(部)做好考生咨询解释工作;
9.负责实施录取工作,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10.履行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11.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成立复试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研究生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后勤处、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负责制定复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组织模拟演练、决策处置突发事件等。
第七条 各学院(部)成立由学院(部)党委书记或院(部)长为组长,与主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纪检工作负责人、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及各学科(专业学位)带头人、研究生秘书等相关人员组成的学院(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领导和组织本学院(部)的复试录取工作,包括制定及公布复试录取工作细则、遴选和培训工作人员、招生政策宣传、组织复试模拟演练、组织实施复试、审查复试名单和拟录取名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上报、招生信息公开等。
第八条 学院(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考务工作组、复试专家组、技术保障组、后勤保障组、监督检查组。各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
1.考务工作组 学院(部)分管领导任组长,配备工作人员若干,负责学院(部)各学科专业复试考务工作的组织协调,落实保密安全管理,全面做好考生的管理服务工作。根据学校关于复试、调剂、录取工作意见,制定本单位切实可行的复试录取工作细则和应急预案,报研究生院审核后在学院(部)网站及研招网信息公开平台公布。组织复试试题的命制,并按照要求制卷、保管;复试前,在学院(部)网站公布复试名单,对复试考生进行资格审查;复试后,报送复试结果,在学院(部)网站公布拟录取名单,整理归档考生资格审查材料、试题、考生答卷、评分记录、面试记录等书面材料,形成考生复试档案,整理复试视频影像资料,妥善封存保管,确保复试流程可回溯。畅通考生联系咨询通道,接受考生咨询。
2.复试专家组 各学院(部)根据学科专业的实际情况,成立若干复试专家组,每个小组人数不少于5人,由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业务水平高、公道正派的教师担任,组长应由学科带头人、专业学位授权点负责人担任。另配备秘书1-2人,负责复试的组织统筹、联络协调、审核并确认考生身份、记录复试情况等。复试专家组的组成由学院(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复试专家组成员须现场独立评分,评分记录和考生作答情况集中统一保管,任何人不得改动。
3.技术保障组 调试好复试所用硬件和软件,协调做好复试专家的培训工作,指导考生做好复试的准备。
4.后勤保障组 做好复试场地、办公用品、防疫消毒用品的保障工作,指导复试工作人员和考生做好防疫工作,对复试场所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消毒。
5.监督检查组 由学院(部)纪委书记任组长,做好复试录取过程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 我单位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复试管理
第十条 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所有拟录取考生均须参加复试。
第十一条 复试分数线划定
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基本分数线依据“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划定,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
1.普通计划分数线
国家规定进入复试的A类考生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以下简称“国家线”)为参加我校复试的基本分数要求。
2.专项计划分数线
(1)根据“国家线”要求,2023年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的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为总分不低于251分,参加管理类联考考生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为总分不低于151分,结合教育部办公厅下达的2023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分省名额及计划执行的具体要求综合考虑确定进入复试的考生名单。具体排名办法及复试名单另行公布。
(2)学校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自主确定并公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2023年我校“大学生士兵计划”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为总分不低于251分,单科不低于30分,参加管理类联考考生的初试成绩要求为总分不低于151分,单科不低于30分。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等情况确定复试名单。具体排名办法和复试名单另行公布。
3.工作单位和户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且定向就业单位为原单位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
4.各学院(部)在我校复试基本分数线的基础上,可以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等情况,确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同一专业(领域)的全日制、非全日制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须一致。除成绩要求外各专业可根据专业特点和培养需要提出其他学术要求,不得出台歧视性或其他有违公平的规定,且须提前在学院(部)网站公布。
第十二条 复试人数比例
对于非专项计划,复试考生人数与招生规模(招生计划数减去推荐免试生数)比例一般不低于120%。对合格生源不足120%的学科专业(领域或方向)按实际合格考生人数组织复试。招生目录中按研究方向划定招生计划的,需按研究方向确定一志愿考生复试名单。
各专项计划复试人数见相关专项计划的复试说明(另行公布)。
第十三条 考生复试资格审查
复试前,各学院(部)要严格进行考生资格审查。考生应按学院(部)要求,提交本人以下材料:
1.有效居民身份证
若身份证丢失,须提交临时身份证原件(有效期内)或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原件(贴有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盖骑缝章)
2.准考证(如丢失可登录研招网重新下载)
3.学历学籍材料
(1)应届本科毕业生:《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2)往届考生: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如学历校验未通过或学历证书丢失,提交《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3)在境外获得学历学位证书的考生:《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4.大学学习成绩单(加盖毕业学校教务处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印章)
5.复试费缴费凭证(网上缴费后打印)
6.考生还可以提交本人毕业论文、科研成果、专家推荐信等原件电子版材料作为补充材料。
考生对照个人实际情况在复试前还要提交如下材料:
(1)曾经更改过姓名或身份证号的考生,需提供考生本人户口本原件或公安机关开具的证明原件。
(2)2023年秋季学期开学报到日前可取得国家承认本科毕业证书的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本科生,须提供准考证(自考生)原件和学生证(网络教育考生)原件。
(3)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考生提供本人《入伍批准书》(在个人档案中存档)和《退出现役证》(退役部队签发)原件。
(4)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提供本人《报考2023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原件。
考生收到复试通知并同意复试后,须在复试前,按照各学院(部)要求提交资格审查材料。
凡未进行资格审查或资格审查未通过的考生一律不予复试和录取。
第十四条 政策照顾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现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纳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除理工农医类以外)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
加分项目不累计,同时满足两项以上加分条件的考生按最高项加分。我校将严格规范执行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分政策,除教育部统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外,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另设标准。按照《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要求,符合规定条件并申请享受初试加分政策的考生,须在网上报名时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我校将根据考生在网上报名时填报的信息及有关部门的审核结果执行。
第十五条 各批次复试前,各学院(部)提前在网站向社会公布参加复试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对参加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的考生相关情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进行说明。
我校不做破格复试。
第十六条 复试方式和复试内容
1.复试方式:现场复试
2.复试时间:复试工作以4月9日为界分两阶段实施,具体复试时间各学院(部)可根据工作安排适当调整。
(1)第一阶段:3月31日至4月 9日,主要针对我校各招生专业(领域)中一志愿上线人数充足的专业开展复试工作。
(2)第二阶段:4月10日至4月16日左右,主要针对我校各招生专业(领域)中一志愿上线人数未达到招生计划数,且有必要招收调剂考生的专业(领域)开展复试工作。
3.现场复试地点详见各学院(部)发布的复试录取工作细则。
4.复试费用
缴费标准:依据天津市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复试费90元/生。
缴费方式:通过我校“校园统一支付平台”进行缴费,网址:https://tyzf.tjnu.edu.cn/xysf/
请按照报考学院(部)的要求按时完成缴费,逾期不缴费者视为主动放弃复试资格。
5.复试内容
复试注重对科研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考查,一般包括对考生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的考查。专业素养考核一般包括外语水平测试和专业测试;综合素质考核一般包括实验(实践)能力测试和综合面试。
(1)专业测试主要测试学生专业素质和专业能力。
(2)外语水平测试由各学院(部)自行组织实施。各学院(部)在进行外语口语听力水平测试前须制定统一的测试办法和明确的评分标准,测试过程中须当场评判分数,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3)实验(实践)能力测试对于理工科类考生主要测试其实验操作技能,对于人文社科类考生主要测试其理论联系社会实际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综合面试主要是考核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专业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考核考生对报考专业发展动态了解以及在本专业发展潜力;考核考生的科研和社会工作能力、实践经历考核,事业心、责任感、协作性、举止礼仪、口头表达能力以及心理健康等情况。
(5)通过考生大学学习成绩单、毕业论文、科研成果、专家推荐信等补充材料,加强对考生既往学业、一贯表现、科研能力、综合素质和思想品德等情况的全面考查。
(6)考生综合面试次序随机确定,考生当场随机抽题作答,复试专家组成员随机组成。每位考生面试时间一般为20分钟,具体时间可由复试专家组根据复试情况适当调整。考生较多的可采用多组同时复试。各专业(领域)复试小组可根据学科自身特色制定更加详细的考试办法。
外语专业考生必须参加第二外国语口语听力测试。
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中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现场笔试方式进行。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的同等学力考生是否加试根据相关学院(部)要求执行。对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复试时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是否加试根据相关学院(部)要求执行。
图书情报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由各相关学院(部)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十七条 复试成绩
复试成绩满分100分,各学院(部)科学确定专业素养考核和综合素质考核中各部分的复试成绩权重,复试前向所有考生公布。
第十八条 体检
拟录取考生于入学报到后,按照学校相关安排,统一进行体检。体检要求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体检不合格者,按照《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处理。
第十九条 考生复试纪律及要求
各学院(部)要对各专业(领域)的复试全程进行录音录像;学校有必要时,可对相关考生进行再次复试。
硕士研究生复试属于国家考试,包括复试过程、内容的影像声音在内的任一部分按秘密级事项管理,参加复试的考生不得对复试进行录音录像。
考生应自觉树立遵章守纪、诚实考试的意识。复试期间,考生应自觉遵守我校考场规则及考生所签署的《天津师范大学2023年硕士研究生诚信复试承诺书》等内容,在我校复试工作未全部结束前不得对外透露或传播与复试试题有关的内容。对在研究生考试招生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33 号)严肃处理。
第四章 调剂管理
第二十条 对调剂我校考生的要求
1.须符合我校招生简章中规定的调入各专业(类别)的报考条件。
2.初试成绩(含加分,下同)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类别)在一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国家线)。
3.调入专业(类别)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类别)相同或相近,且在同一学科门类范围内。
4.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类别)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初试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应与调入专业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相同。
5.第一志愿报考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出照顾专业到其他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达到一区该照顾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第一志愿报考非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入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符合一区对应的调出专业学科门类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体育学与体育硕士之间调剂按照顾专业内部调剂政策执行。
6.第一志愿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会计、图书情报、审计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在满足调入专业报考条件、且初试成绩同时符合调出专业和调入专业在一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可申请相互调剂,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考生也不得调入以上7个专业学位类别。
第一志愿报考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的考生也不得调入该专业学位类别。
7.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到该计划以外录取;未报考的不得调剂进入该计划录取。
8.我校所有非全日制专业只接收在职定向就业考生调剂。
9.满足各学院(部)复试录取工作细则中规定的其他接收调剂考生的条件要求。
第二十一条 调剂要求
1.所有调剂考生(既包括接收外单位调剂考生,也包括接收本单位内部调剂考生,以及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与普通计划之间、相同专业的全日制与非全日制之间调剂的考生)必须通过教育部“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调剂工作由学校研招办归口管理并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2.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考生调至普通计划,按照调剂的程序和相关要求进行,须与同批次申请调剂的考生一起按照学校和学院(部)相关要求、规则进行排名,择优进入复试。
3.调剂系统开放时间、调剂志愿锁定时间由我校统一设定,每次开放调剂系统持续时间不低于12个小时,考生调剂志愿锁定时间最长不超过3小时。锁定期间原则上不得解锁。锁定时间到达后,锁定解除,考生可继续保留所填调剂志愿,等待我校选拔结果,也可自行改填其他志愿。
4.调剂系统开放前相关学院(部)将在学院(部)官网提前公布开放时间和开放时长。
5.各相关学院(部)根据学科特点提前制定本单位调剂工作办法,报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备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谁选拔、谁负责、谁解释”的原则,综合考量、择优选拔。严禁任何学院(部)或个人任意圈定调剂复试考生范围,不得以考生提交调剂志愿的时间先后顺序,或考生所在单位、行业、地域、学校层次类别等非学业水平标准作为遴选条件,也不得设置其他歧视性条件。各学院(部)调剂工作办法要详细说明接收考生调剂的时间、基本要求、工作程序、调剂复试办法、联系咨询电话等信息,经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提前在“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和本单位网站精准发布调剂要求,防止考生盲目报考。如有个别专业(领域)需要再次开通调剂的,各学院(部)将在本单位网站发布再次调剂公告。要在政策规定的时间内尽可能缩短考生调剂等待时间。
6.调剂考生选拔的解释工作由相关学院(部)负责,及时解答考生咨询,保证信息沟通畅通。
7.学院(部)通过调剂系统管理平台向考生发送复试通知。如报名调剂的考生已经接受了其他招生单位的待录取通知,视为主动放弃我校的调剂志愿。考生应密切关注调剂系统内通知,须在2小时内通过调剂系统接受或拒绝复试通知,逾期不确认者视为自动放弃复试资格,我校将撤销复试通知,递补其他考生。如因考生个人原因未及时确认导致复试通知逾期被撤销的,责任由考生本人负责。
8.各学院(部)在复试前对接受复试通知的调剂考生信息进行公示。
9.我校通过调剂服务系统对拟录取的调剂考生发送待录取通知。如考生已经接受了其他招生单位的待录取通知,视为主动放弃我校的待录取资格。
考生应密切关注调剂服务系统内通知,须在2小时内通过调剂服务系统接受或拒绝待录取通知,逾期不确认者视为自动放弃待录取资格,我校将撤销其待录取通知,递补其他考生。如因考生个人原因未及时确认导致待录取通知逾期被撤销的,责任由考生本人负责。
建议考生待完成一志愿院校复试后再申请参加我校调剂复试。调剂考生一旦“确认待录取”则视为同意被我校拟录取,我校原则上不接受考生以任何理由提出的取消录取的申请。我校一志愿考生复试后被认定为拟录取的,无需考生本人再次确认。建议我校一志愿考生知晓相关结果后再申请调剂其他院校或专业(领域)。
第五章 录取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按照“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二十三条 计划管理
我校将严格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硕士研究生总招生计划、各有关部门下达的专项招生计划开展招生录取工作,严禁超计划录取考生。根据教育部下达的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结合各专业合格生源复试的具体情况,经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集体审议通过后,可对部分专业的招生计划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录取总成绩计算:初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权重为60%,复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权重为40%。
总成绩计算公式:总成绩=初试总分×(100/初试满分)×60%+复试总分(百分制)×40%(复试成绩、总成绩均保留两位小数)。
第二十五条 录取规则
各专业(领域或方向)一志愿考生与调剂考生分别按照总成绩排序,对复试合格的考生先录取一志愿考生,后录取调剂考生。调剂考生按复试批次,分批次排名,分批次录取。考生按总成绩排序优先录取。总成绩正好处在某专业(领域)录取名额边缘的且总成绩并列的考生,按照录取名额录取复试成绩较高的考生。如果复试成绩也出现并列的情况,则对名次并列的考生采取继续加试的办法。同一专业(领域)的不同学习方式(全日制、非全日制)复试合格考生分别按照总成绩排序录取。
第二十六条 复试工作完成后,各学院(部)汇总复试结果,确定拟录取名单,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经审核确定的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在研究生院官网和学院(部)官网公示10个工作日。对参加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的考生相关情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进行说明。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作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公示结束后,我校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将拟录取名单报天津市高招办进行录取检查,并按要求向教育部备案。最终录取名单及新生学籍注册均以“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备案信息为准。
第二十八条 不予录取或取消录取资格的情况
1.未经复试的考生不予录取。
2.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学制、录取类别(定向、非定向)等,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不得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
3.复试成绩(百分制)低于60分视为复试不合格,不予录取。
4.同等学力考生加试课程的成绩不计入复试成绩,加试课程成绩(百分制)低于60分为不合格,不予录取。
5.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6.未经我校(或相关学院(部))公示的考生,不予录取。
7.录取为定向就业考生未按时提交定向就业协议,不予录取。
8.提供虚假信息,不予录取。
9.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入学报到日前(以学校规定的入学报到日为准)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取消录取资格。
第二十九条 我校非全日制研究生只招收在职定向就业人员。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定向合同就业,须在被录取前与我校、用人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毕业后派遣至定向单位就业。一般须在4月30日前将定向就业协议提交给拟录取学院(部)。定向考生在学期间人事档案、工资关系、户口等留在原单位。非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学校及天津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就业派遣等相关手续,非定向就业考生在学期间人事档案需转入我校。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我校在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所有考生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其他注意事项
1.各学院(部)一般在4月19日之前在学院(部)网站公布拟录取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通知拟录取考生被录取的专业(领域)、学习方式(全日制、非全日制)等。
2.各学院(部)通知拟录取考生将政审表于4月23日前寄到所在学院(部),表格可从网上下载。
3.拟录取考生要登录教育部研招网完成相关工作(登记调剂申请、接收复试通知、同意待录取等)
4.各学院(部)在4月19日之前将定向就业硕士协议书及人事调档函给考生寄出(含“少干计划”录取考生),考生按学院(部)规定时间将人事档案及工资关系寄回学院(部))(用EMS寄送)。应届生人事档案可于7月份寄回学院(部)。定向就业协议书(含“少干计划”录取考生,“少干计划”定向协议先到研究生院盖章)必须在4月30日前寄回我校研招办。
5.录取通知书待录取数据经教育部录取检查通过后发放,考生通讯地址可于5月底在研究生院网站上修改。(录取为定向就业考生须将协议寄回研招办后方可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六章 复试健康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学院(部)组织现场复试过程中,须严格按照天津市及天津师范大学相关要求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1.复试期间,教师和工作人员要每天进行健康监测。
2.入校进行复试的考生、教师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学校的入校规定。
3.参加复试的考生、教师和工作人员进入复试场所前要进行测温,做好手部消毒。
4.复试场所要配备充足的防疫物资,并定期消杀。
5.复试期间务必做好个人防护,参加复试的考生、教师和工作人员坚持全程科学佩戴口罩,座位保持安全距离。
6.保持“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少聚集”等良好习惯,确保安全。
7.复试过程中如出现教师或工作人员发热、咳嗽等情况及时处理,确保师生健康安全。
8.复试结束后,校外考生需尽快离校。
第七章 监督和复议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要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徇私舞弊。学校将对各学院(部)学科专业的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为维护招生纪律的严肃性和确保研究生录取质量,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接受社会和广大考生的监督,考生可通过电话或信函向学校研招办、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或投诉,具体方式见本办法文末。
第三十四条 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学校及各学院(部)对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录取结果全面负责。负责受理考生复试录取工作的咨询和异议。切实加强对复试录取过程的管理和监督,对违纪违规事件和相关人员严肃处理。
第三十五条 实行监督制度和巡视制度。学校、学院(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复试录取工作全面监督、巡视和检查。
第三十六条 实行复议制度。在规定期限内确保投诉、申诉渠道畅通。对投诉和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责成相关复试专家组进行复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我校负责解释,与教育部、天津市规定不一致的,以教育部及天津市文件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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