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是国家选拔高层次创新型人才的重要途径,复试录取是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的重要组成部分。我校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202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25〕2号)等文件规定,严格落实教育部和天津市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 坚持“服务战略、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规范开展复试、调剂、录取工作,全力确保招生工作的安全性、公平性和科学性,并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 建立健全组织架构,落实责任制和监督制。我校招生委员会负责复试录取工作的领导和统筹管理,由校党委书记、校长任主任,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分管学生思想教育与管理、本科生招生、研究生招生工作校领导任副主任,成员包括党委学生工作部、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及招生服务中心、研究生院分管研究生招生负责人。严格执行“集体议事、集体决策、会议决定”的规程,审议复试、调剂、录取工作的各项政策、方案、办法,分配调整分专业招生计划,监督信息公开执行情况,落实安全保密要求,决策处置突发事件,问责处置落实不力、违规违纪情况等。我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研招办”)是招生工作的执行机构。
第四条 各学部(院)成立由学部(院)党委书记或部(院)长为组长,与主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纪检工作负责人、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及各学科(专业学位)带头人、研究生秘书等相关人员组成的学部(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在我校招生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领导和组织本学部(院)的复试录取工作,包括制定及公布复试录取工作实施细则、遴选和培训工作人员、开展招生政策宣传、组织实施复试、处置突发事件、依法依规公开招生信息等。
第三章 复试管理
第五条 复试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用于全面考查和综合评价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学业知识、专业能力素质、科研创新潜质等,所有拟录取的考生均须参加复试。
第六条 复试基本分数线划定
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基本分数线依据“202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以下简称“国家分数线”)划定,经我校招生委员会审议确定。
1.普通计划复试基本分数线
“国家分数线”确定的进入复试的A类考生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为参加我校复试的基本分数要求。
2.专项计划复试基本分数线
(1)根据“国家分数线”要求,2026年我校“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为初试总分达到“国家分数线”确定的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考生总分要求,学校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自主确定单科要求为30分(满分=100分),45分(满分>100分)。
(2)学校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自主确定并公布“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2026年我校“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为初试总分参照“国家分数线”确定的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考生总分要求,单科要求为30分(满分=100分),45分(满分>100分)。
3.报名时工作单位和户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且定向就业单位为原单位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在网上报名时按要求填报申请信息,我校在复试前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的考生,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报考专项计划的考生,不再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
各学部(院)在我校复试基本分数线的基础上,可以结合生源、招生计划、复试比例等情况,确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同一学科专业(方向)的全日制、非全日制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须一致。除初试成绩要求外,各专业可根据专业特点和培养需要提出其他学术要求,不得出台歧视性或其他有违公平的规定,经研招办审核备案后,提前在学部(院)网站公布。
第七条 加分政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后3年内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不含单独考试)的考生,可申请享受初试总成绩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国际中文教育志愿者”项目之一,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
2.退役大学生士兵达到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
符合多项加分项目的考生,分值不累加。申请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和报考专项计划的考生,不再享受初试加分政策。我校严格规范执行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分政策,除教育部统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外,不擅自扩大范围、另设标准。
根据《202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符合规定条件并申请享受初试加分政策的考生,须在网上报名时按要求填报申请信息。有关部门对相关考生资格进行初审,我校在复试前进行复审,确定考生的相应资格。未按规定申报或审核(含复审)未通过的,不享受加分政策。
第八条 服役期间获得三等战功、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二级以上表彰,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退役人员,应在教育部规定的全国统考报名时间内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我校对审核通过的符合免初试资格的考生组织复试,复试合格者予以拟录取。
第九条 复试人数比例
对于非专项计划,进入复试的考生人数一般不少于各学科专业已公布招生计划(拟招生人数减去已录取推免生人数)的120%。学部(院)自主确定复试差额比例并提前在学部(院)网站公布。对合格生源比例不足的学科专业按实际合格考生人数组织复试。招生目录中按研究方向划定招生计划的,则按研究方向确定复试考生名单。
各专项计划复试名单确定办法详见相关专项计划的复试说明(在我校研究生院网站另行公布)。
第十条 复试资格审核
复试前,我校严格进行考生身份审核及报考专项计划、申请享受初试加分或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等资格的复审。对不符合规定条件者,不予复试。
考生应按要求提交如下材料。
1.有效居民身份证
若身份证丢失,须提交临时身份证原件(有效期内)或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原件(贴有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盖骑缝章)。
2.准考证(如丢失可登录研招网重新下载)
3.学历学籍材料
(1)应届本科毕业生:《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2)2026年秋季学期开学报到日前可取得国家承认本科毕业证书的网络教育本科生:《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3)2026年秋季学期开学报到日前可取得国家承认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生:自考准考证原件(丢失准考证的,由考籍所在省自考办出具考籍证明或成绩证明)
(4)往届考生:《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5)在国(境)外获得学历学位证书的考生:《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4.大学学习成绩单(加盖毕业学校教务处或档案管理部门印章)
5.《天津师范大学2026年研究生诚信复试承诺书》(见附件1,打印纸质版,手写签名)
6.考生还可以提交本人外语水平证明、发表论文、专利、各类获奖证书等作为补充材料。
考生对照个人实际情况在复试前还要提交如下材料:
1.曾经更改过姓名或身份证号的考生:考生本人户口本原件或公安机关开具的证明原件
2.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或申请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的考生:《入伍批准书》(在个人档案中留存,复印件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的,视为有效)和《退出现役证》原件,同时要提供入伍前高校学生对应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应届生)、《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往届生)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往届生)
3.申请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户口本首页和个人单页、定向就业材料
4.申请享受初试加分的考生:相关项目的服务合同、证书及考核结果证明等相关材料
考生收到复试通知并同意复试后,须在复试前,按照各学部(院)要求提交复试资格审核材料。
第十一条 各批次复试前,在我校研究生院和各学部(院)网站向社会公布进入复试的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对报考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的考生相关情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进行说明。
我校不做破格复试。
第十二条 复试方式和复试内容
1.复试方式:我校采用现场复试和网络远程复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复试时间:复试工作分两个阶段实施,各学部(院)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复试时间,并在复试录取工作实施细则中予以公布。
(1)第一阶段:3月下旬至4月7日期间,第一志愿考生复试。
(2)第二阶段:4月8日至4月16日期间,调剂考生复试。
3.网络远程复试平台:选用学信网招生远程面试系统作为网络远程复试平台,腾讯会议或钉钉会议作为备用平台,复试现场由相关学部(院)预留应急电话,联系方式见各学部(院)复试录取工作实施细则。
现场复试地点:详见各学部(院)发布的复试录取工作实施细则。现场复试期间,校外考生凭准考证入校。
4.复试费用
缴费标准:依据天津市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复试费90元/生。
缴费方式:考生登录“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报考服务系统”(网址:https://yjszs.tjnu.edu.cn/logon)查询到进入复试的结果后方能缴费。缴费后因考生个人原因不能参加复试的情况不予退费。
请按照报考学部(院)的要求按时完成缴费,逾期不缴费者视为主动放弃复试资格。
5.复试组成
复试主要由笔试、面试、实践(实验)能力考核等组成。
6.复试内容
复试注重对科研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考查,一般包括对考生专业素质和能力、综合素质和能力的考查。专业素质和能力考核一般包括专业测试和外语水平测试;综合素质和能力考核一般包括实践(实验)能力测试和综合面试。
(1)专业测试主要测试学生对所报考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
(2)外语水平测试由各学部(院)自行组织实施,主要测试考生外语口语及听力水平,各学部(院)在测试前须制定统一的测试办法和明确的评分标准,测试过程中须当场评判分数,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外语专业考生必须参加第二外国语口语听力测试。
(3)实践(实验)能力测试对于理工科类考生主要测试其实验操作技能,对于人文社科类考生主要测试其理论联系社会实际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综合面试主要是考核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报考专业发展动态了解以及在本专业发展潜力,科研和社会工作能力、实践经历考核,事业心、责任感、协作性、举止礼仪、口头表达能力以及心理健康等情况。考生综合面试次序随机确定。每位考生面试总时间一般为20分钟左右,具体时间可由面试专家组根据面试情况适当调整。考生较多的可采用多组同时面试。各学科专业面试专家组可根据学科自身特色制定更加详细的综合面试办法。
(5)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并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方式为笔试。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
(6)跨学科专业复试的考生(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考生除外),在复试中不加试。
(7)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图书情报专业学位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由各相关学部(院)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8)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十三条 复试试题和复试成绩
1.复试试题的命题、制卷、保管和评卷严格按照《天津师范大学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工作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2.各学部(院)科学确定专业素质和能力、综合素质和能力考核中各部分的复试成绩权重,复试前在复试录取工作实施细则中公布。复试成绩为百分制,满分100分,为复试各环节考核成绩按权重相加之和,复试成绩保留两位小数。
3.各学部(院)可根据学科专业特点设置复试中的单项考核成绩合格标准,如设置,将在学部(院)复试录取工作实施细则中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考生复试纪律及要求
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属于国家级考试,考生应自觉树立遵章守纪、诚信考试的意识。复试期间,考生应自觉遵守我校考场规则(附件2)及考生所签署的《天津师范大学2026年研究生诚信复试承诺书》等内容,复试过程和内容的影像声音按秘密级事项管理,参加复试的考生不得对复试进行拍照录音录像,在我校复试工作结束前不得对外透露或传播复试试题内容等有关情况。对在研究生考试招生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
我校认为有必要时,经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同意,可对相关考生再次复试。
第四章 调剂管理
第十五条 调剂条件
1.初试成绩(含加分)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一区的国家分数线,并符合调入专业在我校招生简章中规定的报考条件。
2.调剂考生第一志愿专业与调入专业相同相近,或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相近。
3.各学部(院)复试录取工作实施细则及调剂办法中规定的其他对调剂考生的条件要求。
第十六条 第一志愿报考下列专业(或专项计划),应遵循相关调剂要求。
1.考生在照顾专业与非照顾专业之间调剂,其初试成绩均须符合一区第一志愿报考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的非照顾专业国家分数线。考生在教育学照顾专业之间调剂,按本类照顾专业国家分数线执行。
2.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会计、旅游管理、图书情报、工程管理、审计等7个专业学位的考生,在满足调入专业报考条件、且初试成绩同时符合调出专业和调入专业在一区的国家分数线的基础上,可申请相互调剂,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报考其他专业的考生不得调入该7个专业学位。
3.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的考生,申请调剂到普通计划,其初试成绩须达到一区相关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的国家分数线并按照调剂的程序和相关要求进行,须与同批次申请调剂的考生一起按照学校和学部(院)相关要求、规则进行排名,择优进入复试。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
4.报考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以外的考生不得调剂到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
5.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到该专项计划以外;未报考的不得调剂到该专项计划。
6.我校所有非全日制专业只接收在职定向就业考生调剂。
第十七条 调剂工作要求
1.接收所有调剂考生(含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与普通计划之间调剂的考生、相同专业的全日制与非全日制之间调剂的考生等)必须通过教育部“全国硕士生招生复试调剂服务系统”(以下简称“调剂系统”)进行。调剂工作由本校研招办归口管理并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2.调剂系统开放时间、调剂志愿锁定时间由我校统一设定,每次开放调剂系统持续时间不低于12个小时,考生调剂志愿锁定时间最长不超过14个小时。锁定期间原则上不得解锁。锁定时间到达后,锁定解除,考生可继续保留所填调剂志愿,等待我校选拔结果,也可自行改填其他志愿。
3.调剂系统开放前相关学部(院)将在学部(院)网站提前公布开放时间和开放时长。
4.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科学、规范制订调剂工作细则,综合考量、择优选拔。严禁任何学部(院)或个人任意圈定调剂复试考生范围,不得将考生第一志愿报考单位、毕业院校、提交调剂志愿的时间先后顺序等非学业水平标准作为遴选条件。对申请同一招生单位同一专业、初试科目完全相同的调剂考生,按考生初试成绩择优遴选进入复试的考生。严禁以考生所在单位、行业、地域、学校层次类别等非学业水平标准限定调剂生源范围,严禁设置歧视性调剂条件。
5.调剂考生选拔的解释工作由相关学部(院)负责。
6.学部(院)通过调剂系统向考生发送复试通知。如报名调剂的考生已经接受了其他招生单位的待录取通知,视为主动放弃我校的调剂志愿。考生应密切关注调剂系统内通知,须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调剂系统接受或拒绝复试通知。
7.各学部(院)在复试前对接受复试通知的调剂考生信息进行公示。
8.我校通过调剂系统对拟录取的调剂考生发送待录取通知。如考生已经接受了其他招生单位的待录取通知,视为主动放弃我校的待录取资格。
9.考生应密切关注调剂系统内通知,须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调剂系统接受或拒绝待录取通知。
调剂考生一旦“确认待录取”则视为同意被我校拟录取,我校原则上不接受考生以任何理由提出的取消录取的申请。
第五章 录取管理
第十八条 我校在本校招生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市招生委员会的管理和实施办法,根据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工作办法以及考生综合成绩、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第十九条 计划管理
我校将严格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含各专项计划)及相关要求开展招生录取工作,严禁超计划录取考生。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结合各学科专业合格生源复试的具体情况,经我校招生委员会集体审议通过后,可能对部分学科专业的招生计划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录取总成绩计算:初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权重不低于50%,具体权重由各学部(院)根据学科特点和专业要求确定,报研招办审核后在复试录取工作实施细则中予以公布。初试总分权重+复试成绩权重=100%。
总成绩计算公式:总成绩=初试总分×(100/初试满分)×初试总分权重+复试成绩(百分制)×复试成绩权重(复试成绩、总成绩均保留两位小数)。
第二十一条 录取规则
各学科专业(方向)第一志愿考生与调剂考生分别按照总成绩排序,对复试合格的考生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后录取调剂考生。调剂考生按复试批次,分批次排名,分批次录取。考生按总成绩排序优先录取。在总成绩相同情形下,按照复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若录取至该学科专业(方向)招生限额仍有名次并列的考生,则对名次并列的考生采取继续加试的办法。同一学科专业(方向)的不同学习方式(全日制、非全日制)复试合格考生分别按照总成绩排序录取。
“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同等条件下服役时间长的考生优先录取。
第二十二条 对于获得“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国赛银奖及以上、“天开杯”创聚津门全国大学生智能科技创新创业挑战赛一等奖及以上等在科研创新方面具有突出表现的考生,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的,进入复试后,考生提出申请的,总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予以优先录取。
第二十三条 复试工作完成后,各学部(院)汇总复试结果,确定拟录取名单,报我校招生委员会审定。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在我校研究生院网站和学部(院)网站公示7日。对报考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的考生相关情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进行说明。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作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7日。
第二十四条 公示结束后,我校将拟录取名单报市教委、市教育招生考试院进行政策审核,并按要求将审核通过的录取名单上传至教育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网址:https://yz.chsi.com.cn/zsgs)进行公开。最终录取名单及新生学籍注册均以我校上报平台的信息为准。
第二十五条 不予录取或录取资格无效的情况
1.未经复试的考生不予录取。
2.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不得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
3.复试成绩(百分制)低于60分为复试不合格,不予录取。
4.若相关学部(院)设置了复试中的单项考核成绩合格标准,单项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5.同等学力考生加试课程的成绩不计入复试成绩,单门加试课程成绩(百分制)低于60分为不合格,不予录取。
6.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7.未经我校公示的考生,不予录取。
8.录取为定向就业考生未按时提交定向就业协议,不予录取。
9.提供虚假信息,不予录取。
10.复试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考生,不予录取。
11.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2026年入学报到日(以学校规定的入学报到日为准)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国(境)内高校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录取资格无效。
第二十六条 我校非全日制研究生只招收在职定向就业人员。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定向合同就业,须在被录取前与我校、用人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一般须在4月30日前将定向就业协议提交给拟录取学部(院)。定向考生在学期间人事档案、工资关系、户口等留在原单位。非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考生在学期间人事档案需转入我校。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时间安排及注意事项
拟录取考生要登录研招网调剂系统完成相关工作(登记调剂申请、接受复试通知、接受待录取通知等)。
考生按学部(院)规定时间将人事档案及工资关系寄回学部(院)(用EMS寄送)。应届生人事档案可于7月份寄回学部(院)。定向就业协议书必须在4月30日前寄回我校研招办。
录取通知书待录取数据经上级录取检查通过后发放,考生通讯地址可于5月底在研究生院网站上修改(录取为定向就业考生的录取通知书在定向就业协议签订完成后方可发放)。
第二十八条 体检
拟录取考生于入学报到后,按照我校相关安排,统一进行体检。我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文件规定,参照《教育部 卫生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要求,并结合我校招生专业实际情况,确定体检要求。
第二十九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我校在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所有考生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章 监督和复议
第三十条 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徇私舞弊。我校将对各学部(院)各学科专业的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为维护招生纪律的严肃性,确保招生质量,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接受社会和广大考生的监督,考生可通过电话或信函向我校研招办、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或投诉,具体方式见本办法文末。
第三十一条 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我校及各学部(院)对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录取结果全面负责,负责受理考生复试录取工作的咨询和申诉,切实加强对复试录取过程的管理和监督,对违规事件和相关人员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我校和各学部(院)监督检查组对复试录取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实行复议制度。在规定期限内确保申诉、举报渠道畅通。对申诉或举报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我校招生委员会责成相关学部(院)进行复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我校负责解释,与教育部、天津市规定不一致的,以教育部及天津市文件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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